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的特殊意义及其职能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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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威 

机构地区:[1]湖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人大研究》2020年第9期22-26,共5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湖北省人大理论研究课题“宪法实施与人大职能作用研究”〔HBRDYJKT2018146〕;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课题“网络安全软法的运行机制研究”〔FZFZZB(2018)C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维护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是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对于不同的承担主体而言,维护宪法实施的职责又是不尽相同的。仅从我国人大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实施中的地位职能、地位和作用也是不一样的。概而言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则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可见,理解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在宪法实施方面的不同角色,区分各自的职能作用,是推进宪法实施工作的重要一环。

关 键 词:活动准则 保证宪法实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大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序言 企业事业组织 承担主体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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