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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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税务总局

出  处:《会计师》2020年第13期F0003-F0003,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关 键 词:增值税发票 购买方 应税产品 纳税人销售 运输费用 资源税 运杂费 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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