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改革后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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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冬梅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卓资县支行,内蒙古卓资012300

出  处:《北方金融》2020年第9期110-111,共2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快完善现有贷款定价机制。从LPR报价行的组成来看,基本上是现有各类优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其报价体现的是行业内资产运营最优的贷款利率,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很难达到报价利率的承受水平。因此在现有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承受LPR的传导利率,就需要设计、建立LPR与客户最终贷款利率之间相应的利率分层管理机制,实现贷款利率风险和信用价差的分离管理。

关 键 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贷款利率 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运营 分层管理 贷款定价机制 承受水平 LPR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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