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伤人预备犯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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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春程[1] 彭曦 

机构地区:[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20182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6期55-56,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潘某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邱某(系潘某男友)产生不满,为泄愤,潘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双方谈妥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由张召集人手对邱实施伤害,并要求致使邱达到终身残疾程度。

关 键 词:刑事处罚 终身残疾 预备犯 基本案情 被害人 召集人 被告人 人民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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