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类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条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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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金生 王长青 

机构地区:[1]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0612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6期76-76,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王某甲于2019年9月7日14时许,与被害人王某乙在李某家饮酒后因之前一起经营生意的事发生争执,王某甲在其家房东面路口处,拿砖将王某乙右肩膀锁骨打伤,致其右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对其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王某甲在案发后支付了被告人部分医疗费用。

关 键 词:故意伤害罪 犯罪事实 被害人谅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锁骨骨折 医疗费用 必要条件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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