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会计科目“调整”分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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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虎林[1,2] 郑敏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总工会 [2]南京市浦口区总工会

出  处:《中国工会财会》2020年第9期49-49,共1页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摘  要:根据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已经登记人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关 键 词:记账凭证 会计科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分录 填制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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