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21

Establishment and Hermeneutics Development of General Part of “Law of Liability” in the Civil Cod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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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飞[1] Yu Fe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9期37-53,共17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推进诚信建设法制化研究”(18VSJ08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视角下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17AFX019)的成果。

摘  要:《民法典》有无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若有则其规则体系为何,又如何发展相关解释论,以上为《民法典》在法解释上的重大问题。债法总则有设立的必要性。债法总则在具体债的类型中的适用例外,不构成否定债法总则的理由。《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为我国债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民法典》第468条是我国实质债法总则的构造枢纽。应当准确识别《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债法总则规定,构建我国实质债法总则的规则体系,妥当发展“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解释论,并使各种债在我国债法体系中获得充分、合理的发展空间。

关 键 词:实质债法总则 参照适用《 民法典》第 468  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 债法体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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