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央地事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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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燕绥[1] 妥宏武[1] 华冉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0年第9期28-30,共3页

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适当加强中央在养老保险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界定了全国统筹养老保险的国家公共品属性,提出了国家养老金治理能力和创新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指出了建立中央决策、地方管理和基层服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路径,由此推动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所拥有的从事一定社会经济事务的责任与权力,分为中央事权、地方事权和共同事权。央地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根本依据则是公共事务的属性,即原则上来说,地方受益的公共品由地方政府负责,全国受益的公共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我国在1994年试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家政治权力在实际运行中采用行政逐级发包制,地方政府在地区事务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统筹养老保险 分税制改革 全国统筹 地方事权 治理能力 国家政治权力 自由裁量权 公共品 

分 类 号:F812.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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