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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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立泽 胡洋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2]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0年第17期42-45,共4页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 键 词: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犯罪 无期徒刑 从旧兼从轻原则 贪污数额 有期徒刑 贪污罪 十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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