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抵押借款协议审视“套路货”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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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珂昕 王振 孙晓晨 

机构地区:[1]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出  处:《人民法治》2020年第17期52-53,共2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案例:甲因银行贷款到期寻找过桥资金,遂与乙约定,在还款日前,甲将价值1亿元房产给乙作为抵押,向乙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利息20%按月给付。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非法占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贷款 抵押借款 民间借贷 违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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