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成员出缺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否继续主持补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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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20年第22期34-34,共1页

摘  要: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选举工作机构,其履行职责从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委会工作移交后止,不能主持补选工作。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也仅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委会的选举。补选都是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从各地实际出发,补选履行的程序宜简不宜繁,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补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的具体程序则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关 键 词:村委会组织法 村民会议 村委会成员 村民代表会议 补选 非常设 具体程序 履行职责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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