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应否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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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红媛 肖海生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6期52-54,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依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行政复议既是对权利的救济,亦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全面审查原则要求复议机关对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全面审查,进行实效性处置,坚持有错必纠,而不限于仅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禁止不利变更”的适用范围应只包括原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不包括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决定 全面审查 有错必纠 职权主义 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 禁止不利变更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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