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对征收集体土地批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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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巍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6期55-56,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省级政府就征地批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诉,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经过复议机关实体审查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实质上是对征地批复不服,因征地批复为最终裁决,经过复议机关实体审查后作出的复议决定视为最终裁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复议决定,因复议机关未对征地批复进行实体审查,此时的复议决定系程序性的复议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决定 实体审查 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受理条件 可诉 法定期限 最终裁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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