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审查报告需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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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鸿任 李卫锋 滕修福 尚娟 翟峰 崔厚元 武春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0年第9期28-31,共4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可知,列入大会议程,既包括代表审议,也包括大会表决。"议""决"通过后,代表所提的议事原案才能成为具有法定意义的代表议案。因此,大会表决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首先,大会表决,既是依法履职,也是依法行权。法律规定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这就为大会表决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表决即履职。而"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规定,赋予主席团的权力是"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而列入大会议程后的表决,则是全体会议的权力,表决即行权。

关 键 词:地方组织法 大会议程 依法履职 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报告 议案 职权范围 表决 

分 类 号:D921.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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