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被引量:4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Subjective Awareness in the Crime of Concealing and Conniving Gang-crime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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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彪[1] Wang Biao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7期161-167,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程序性辩护中的被告人举证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SKJD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其包庇、纵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明知的内容,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既可以是清楚、确切地知道该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也可以是认为该组织可能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三是对明知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无论是根据直接证据抑或是间接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明均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关 键 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明知的内容 明知的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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