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通信记录留存与调取制度及借鉴  被引量:1

The System of Retention and Access Communication Data in Taiwan District and Its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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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常青[1] 李晨蕾[2] Wu Changqing;Li Chenlei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2]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0年第3期3-9,共7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侦查机关调取非内容性电子数据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SFB2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因通信记录属秘密通讯自由保障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立法对侦查机关调取通信记录予以规范,以平衡查证犯罪案件的需要与秘密通讯自由的保障。虽然,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相关规范明确了调取通信记录的实体与程序要件、规定了留存通信记录的类型和期限,但亦存在诸多问题。在大陆地区,通信记录属通信秘密的范畴,留存与调取通信记录涉及通信秘密的干预。针对目前大陆在通信记录留存与调取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台湾地区规制的经验值得借鉴。

关 键 词:台湾地区 通信记录 侦查机关 留存 调取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7.582.29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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