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的二审适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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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静 

机构地区:[1]广东省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20年第9期48-49,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基  金:2019年度广东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项目编号GDJC201904)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归纳上述两类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二审案件,主要应包含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愿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中所建议的处罚,同时尽力赔偿被害人,最大限度修复其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接受量刑建议和量刑结果,尽力退赃退赔。此处认罚不但指行为人对所判处的刑期的认可,还包括接受罚金刑以及所判的附加刑。二是具有酌定从宽情节。

关 键 词:二审案件 如实供述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罚金刑 附加刑 认罚 退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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