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39条的教义学分析:权利体系与规范功能  被引量:2

Article 39 of the HKSAR Basic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Dogmatics:A System of Rights and Its Normative 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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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晓楠[1,2] Yang Xiaonan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32-44,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终审法院的基本法解释与适用研究”(项目号17F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香港基本法》的司法适用中,第39条的规定对法院选择权利类型和基准审理案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特区法院在实践中通过第39条的规定将国际人权标准引入香港特区,进而将国际人权公约的本地化立法与基本法共同适用于案件审理中。从《香港基本法》第39条的立法史出发,对文本进行教义学阐述,区分所涉的不同权利类型,梳理形成基本法的权利体系,分析第39条的导入功能和排除功能,对深入理解《香港基本法》第39条在基本法中的特殊地位尤为重要。

关 键 词:香港基本法 香港人权法案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的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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