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辩护——基于《票据法》第18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4

The Defense of the Right to Claim Restitution of Bill Interests:Legal Dogmatics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the Article 18 of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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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大鹏[1] Zeng Dape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102-114,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19年度中国票据研究中心课题“《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项目号PJZX2019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较之域外立法,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在法定事由、权利属性及利益范围等方面颇为特立独行,由此备受理论非议并在司法实践中屡屡被误用。法教义学的研究表明,在我国产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唯一事由是时效经过;该权利的属性非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民事权利等,实属票据法上的特别权利;而其请求返还的利益范围通常为票据金额。在整体上,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制度功能为补救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对此不宜将德、日等国的比较法知识与经验错误地“照单全收”甚至“张冠李戴”。故而,废除《票据法》第18条的观点难以成立,但该法条尚有必要予以精简,借此弥补法律漏洞并消除体系矛盾。

关 键 词:票据法 利益返还请求权 法教义学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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