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沉默欺诈认定的矫正与回归——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被引量:7

Correction and Regression for the Approaches to Identifying Fraudulent Silence in Op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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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颖 Liu Ying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175-192,共18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私法规范体系中的立法目的条款研究”(项目号16YJC820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并未完全明晰经营者沉默欺诈的认定标准,且遗留了一系列问题,造成当前关于沉默欺诈认定路径的混乱局面。2018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就“天价豪车赔偿案”作出的判决具有“矫正”的里程碑意义,再次重申了欺诈认定路径的规则,即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并不一定构成欺诈,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的“欺诈”应与民法的欺诈理论相一致,“天价豪车赔偿案”中的经营者具有隐瞒事实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并造成消费者陷于错误,但消费者并未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以“是否影响缔约根本目的”为标准,判断欺诈行为是否作为意思表示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经营者沉默欺诈认定路径的回归,应严格以欺诈构成要件的认定为原则,正确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区分告知义务的核心范围和边缘范围,解析违反告知义务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瑕疵责任和欺诈责任之间的竞合关系。

关 键 词:沉默欺诈 告知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瑕疵责任 利益衡量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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