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时效制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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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勇 

机构地区:[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16期74-75,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案情回顾1989年,原湖北省通山县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原通山县矿产管理局”)雇请张成良,将其安排至该机构下属的燕厦管理站,从事矿产管理费、准运证收费等工作,计酬方式为按劳取酬。1998年6月3曰,张成良向原通山县矿产管理局缴纳就业金3000元。2000年,张成良离开了原通山县矿产管理局,外出务工,并于2000年2月23日办理了就业金3000元的退还手续。

关 键 词:张成良 管理费 湖北省通山县 外出务工 按劳取酬 时效制度 案情回顾 管理站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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