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被引量:93

Comment on the New Regulations of the Security Real Right System in China’s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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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保玉 Liu Baoy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20年第5期3-18,共1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20ZFG820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摘  要: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为宗旨,借鉴功能主义的实质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重要修改:拓展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了非典型物的担保地位;改变了担保财产的描述方式、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统一了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顺位规则;改进了流担保效力规则的表述、统一了担保物权实现规则;并对抵押权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关于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流押和流质条款的效力、登记备案的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的效力关系、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范围的封闭式兜底条款、登记设立的权利质权的追及效力、商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制度完善。

关 键 词:民法典 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 担保合同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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