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基金募集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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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银卓 

机构地区:[1]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关村》2020年第8期90-93,共4页

摘  要: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如果其未全面履行风险评级、风险提示以及推介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等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在明知投资风险并承诺自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自主选择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发生亏损的,亦应自担相应投资风险。

关 键 词:投资风险 风险评级 金融机构 风险提示 风险承受能力 相应责任 基金募集 自主选择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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