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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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海君[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20年第19期17-20,共4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CXTD10-0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双一流人才工程”个人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资助。

摘  要:现行《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已有30年,为了更及时、更好地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亟须对现行《著作权法》中的部分规范进行调整。《著作权法》是产权保护法,应该贯彻市场机制,以产权保护为主旋律。《著作权法》不宜对作品进行定义,建议建立开放式的作品类型,取消录像制品的规定,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地位。建议《著作权法》建构更多的“原则性规范”,明确规定思想表达两分原则,规定上位的“传播权”,建立“伞形”的权利体系,建立开放式的合理使用制度。

关 键 词:产权保护 市场机制 作品类型化 思想表达两分原则 传播权 开放式结构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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