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性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获益”的司法认定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Unit Benefit" in Profitable Unit Crime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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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锋 张元金 Lu Feng;Zhang Yuanjin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一检察部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

出  处:《犯罪研究》2020年第4期73-80,共8页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摘  要:如何正确认定获利性单位犯罪"单位获益"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犯罪收益是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的直接收益,犯罪收益的归属应通过收益支配权的实际归属来确定,并应充分注意单位人格的问题。在犯罪收益发生流转时,能够查明流转实际情况的,可通过证据判断该流转是否属于"单位利益下的支出",明确单位对犯罪收益是否享有实际支配权,以此认定单位是否获益。对于以现金收款等方式导致犯罪收益流转无法查明而又不宜径直认为属于犯罪收益的,应当综合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予以认定。对于单位获益确实无法查明的,则不宜认定属于单位犯罪,可视为个人犯罪证据存疑的情形认定。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单位获益 犯罪收益流转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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