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兼评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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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友军[1] 张渊[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判解研究》2019年第2期14-29,共16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作为特殊类型法定之债的牺牲责任研究”(批准号:16BFX106)的中期成果。

摘  要:案情简介2012年以来,被告王升杰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未依法在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购买工业废盐酸清洗石英石,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龙北干渠,导致龙北干渠及与其相连的芦沟河受到严重污染。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部门 排污许可证 江苏省连云港市 石英石 北干渠 民法典 酸洗过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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