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质契约的解禁——以《民法典》第 401条、第428条为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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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祺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000

出  处:《经济师》2020年第10期74-76,共3页

摘  要:长久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流质契约禁止作为一项基本的民法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禁止流质契约的法理基础已逐渐消失殆尽。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开放了流质契约,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流质契约的态度也趋于缓和,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流质契约生存的空间。文章认为,在合理的登记规则和清算规则下,我国应当尽早开放流质契约,以充分发挥流质契约高效、经济、便捷的制度优势,进一步促进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

关 键 词:流质契约 民法典 登记 清算 

分 类 号:F830[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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