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移危废,新固废法将严惩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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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波 戴荣记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环境》2020年第9期56-57,共2页Environment

摘  要:2015年10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庐阳区环保局")对大贺印刷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大贺印刷公司新增5号厂房半成品装订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PS板、废胶水桶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庐阳区环保局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取证,大贺印刷公司副总经理於国良陈述,该公司新增5号厂房进行半成品装订加工,于2015年3月投入生产。

关 键 词: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 印刷公司 生态环境 现场取证 现场监察 固废 危废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X7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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