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进步与不足  被引量:13

The Progress and Deficiency of the Legislation on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i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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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学立 Dong Xueli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 [3]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分则编纂工作组

出  处:《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37-47,共11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相对于我国原有的《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有了一些进步:包括“可有的进步、需有的进步和须有的进步”;相较于域外的担保物权法制,《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尚有一些立法不足:包括“须有而没有、需有而没有和可有而没有的不足”。在《民法典》颁布之后,谈及担保物权制度的进步与不足,其目的在于解释好、适用好担保物权法;在此基础上,继而自觉地为担保物权法制的再现代化续足理论准备。

关 键 词:《民法典》 担保物权制度 进步 不足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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