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欣新 Wang Xinxi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 [2]北京市破产法学会
出 处:《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118-126,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主债务未到期的,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予取消,以免出现规避保证责任的情况。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实质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仅承担债务人无力清偿的部分,为补充性责任,而非独立性责任,即使在破产程序中也是如此。先诉抗辩权是实现一般保证补充责任的程序保障,而当其因保证人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被取消时,对补充责任的程序保障就转变为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之前,对债权人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所获分配额提存,并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后对其清偿数额在一般保证责任中消减。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向二人分别申报全部债权,债权人的受偿总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这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一般保证补充责任的关键,是分配额提存和债权额消减。《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债权额不予消减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一般保证人。
关 键 词: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 分配额提存 债权额消减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链接到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联盟下载...
云南高校图书馆联盟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您的IP:216.73.2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