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主体界定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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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星 周曙光 

机构地区:[1]重庆三峡学院财经学院会计系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0年第19期70-72,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672034);教育部人文社科西部青年项目(18XJC790022);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7YJC790188);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一般项目(18SKGH115)。

摘  要:明确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是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基础。现有研究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主体的认识不统一,尤其是在审计主导权上存在政府审计机关主导和注册会计师主导两种观点。本文从审计委托权视角,提出实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的职责,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主导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针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的差异性,提出政府审计机关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两种可能模式,即政府审计机关独立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政府审计机关引入注册会计师参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关 键 词:政府财务报告审计 政府审计 审计主体 审计委托权 

分 类 号:F239.6[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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