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的谦抑性研究  被引量:4

A Study of Police Mode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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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雪澜 宫志刚[1] LU Xuelan;GONG Zhiga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与交通管理学院,北京100038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141-150,共10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7年度贵州省政法委重点调研课题“警察权威的式微与重建研究”(项目编号:2017ZFDY04);2020年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理论创新课题“公安警察主导的新技术治安治理研究”(项目编号:GZLCLH-2020-2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警务的谦抑性是指在非极端情形下,警察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警务管理和警务服务的范围与程度,它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具有一致性,都认为应当限制具有侵害性的权力的行使。但警务的谦抑性与刑法的谦抑性并非完全等同,它适用于对时限要求不同的场域。相比较而言,警务的谦抑性所适用的场域在有限时间的紧迫性更强,而且警务除了约束性职能还具有社会服务职能,并包含不应使用稀缺的警力资源来提供非必要服务的特殊考虑,因而警务谦抑性的内涵更为丰富。警务的谦抑性具有后置性、有限性和宽容性三个明显的特征。它广泛运用于警务实践中,具体体现为在现场执法中的“战术性妥协”,在警务控制中具有张力与边界,在社会服务中有所为也有所不为,以及在收集公民信息中审慎把控界域。需要强调的是,谦抑性并非柔弱性,对于不能不介入履行职能的场域,警察也应当介入履行警务管理和服务职能。

关 键 词:谦抑性 后置性 有限性 宽容性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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