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独立”话语的流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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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伟 

机构地区:[1]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报刊社

出  处:《理论动态》2020年第24期13-20,共8页

摘  要: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在现代法治体系中,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中国语境中的“司法独立”话语,在现行宪法中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表述出现,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体制度紧密相关。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独立”话语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

关 键 词:司法独立 现行宪法 法治体系 独立行使检察权 审判权 中国语境 新中国成立以来 话语的流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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