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谈萧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0年第1期48-59,共12页Legal History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会调处商事纠纷法律问题研究”(13BFX10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商会在近代中国曾被寄予承担国家向社会分权的社会自治功能的厚望,主流文献也认为它具有“法人地位”“契约自治”“民主管理”等西式民间社团的法律特征,甚至近代官方最初也有如此培育商会的愿望。然而,在近代中国商会法的变迁之中,商会并未被成功塑造为分权“英雄”,相反,商会的集权“角色”却若隐若现、欲说还休地书写在模仿西制且不断修订的商会法规范之中。无论是权力授予,还是权利确认,抑或是政府监管,近代中国商会法留给我们的规范信息,都是“分权不足、集权有余”。在制定法上,中央集权式统制性法律制度的弱化,也并未导向社会分权式自治性法律制度的强化。这对当前我国强调社会治理创新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意义上的法制建设,不无反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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