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颜丽媛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0年第1期151-161,共11页Legal History Review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106112017CDJXY470005);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6BS094)资助。
摘 要:络德睦(Teemu Ruskola)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Legal Orientalism:China,The United States,and Modern Law)运用实践理论从现代法全球史视野下的中美关系史出发呈现了法律东方主义的双刃剑性质,其一方面挑战了中国法的传统根基,另一方面扰乱了美国法的既有秩序。基于中国法存在与否完全取决于观察者对于法律的界定,络德睦始终将思考重点放在如何最大限度地消解与最低限度地控制不可避免的法律东方主义,防止其加剧矛盾或者造成南辕北辙的效果。然而,这种叙事本身亦属于法律东方主义的范畴,因为络德睦所讲述的只是另一个版本的中国法律史的美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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