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量刑平衡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5

Application of Rules of Sentencing Balance in Crime of Covering up and Concealing Criminal G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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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乐[1] 查鸿翔 Kang Le;Zha Hongxia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6期44-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否认对赃物性质存在主观明知的,可以结合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方式等异常因素进行推定。对按行为时市价计算犯罪所得数额明显背离其正常价值的特殊商品,可以收赃或者销赃价格计价。量刑时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数额与情节并重,与上游犯罪案件的处理相协调。就同一犯罪对象而言,对本犯量刑较轻的,不宜单纯依据数额对赃物犯罪被告人科以更重刑罚。

关 键 词:隐瞒犯罪所得 主观明知 量刑平衡 赃物犯罪 异常因素 裁判要旨 赃物性质 收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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