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电瓶车不当然构成保险免赔事由  

Driving Electromobile without License Does not Necessarily Constituting Causes of Insurance De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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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成峰 李骏 Zeng Chengfeng;Li Jun

机构地区:[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6期48-5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被保险人无驾驶证驾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瓶车身故后,如保险人未对保险条款中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免责事由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按照对机动车通常意义的理解,仍应当要求保险人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关 键 词:被保险人 电瓶车 无证驾驶 免责事由 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 保险条款 机动车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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