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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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本伟 

机构地区:[1]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0

出  处:《中国种业》2020年第10期25-28,共4页China Seed Industry

摘  要: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表述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关 键 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 申请权转让 申请权人 育种者 完成育种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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