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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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7期42-42,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今年上半年,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有六名被判处实体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身患心脏病、肝硬化、高血压等疾病而被市看守所拒绝收押。根据两高两部卫计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鉴于看守所拒绝收押罪犯,为履行正常办案程续,继而须为该四名罪犯进行病情诊断,也就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刑事医学鉴定,从而确定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虽然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行刑的社会主义人道性,但由于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的不完善,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交付执行 刑事案件 人道性 行刑方式 病情诊断 医学鉴定 看守所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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