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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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向乔 樊宏凯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7期49-50,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的独资股东,应当对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如未能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应当对其独资经营一人公司期间的公司债务和其独资经营一人公司之前未获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帶责任。当独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使一人公司的性质发生变更,甚或彻底退出公司,亦不影响前述举证责任的承担。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举证责任 债务承担 个人财产 公司债务 独资经营 股权转让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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