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中约定仲裁的条款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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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继红 王宁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7期53-54,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行政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不能以约定方式排除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案情2012年9月5日新佳苑公司与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出让方为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为新佳苑公司。

关 键 词:民事合同 认定无效 仲裁范围 国土资源局 裁判要旨 仲裁条款 平等主体 出让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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