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自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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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俊果[1] 

机构地区:[1]晋中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山西榆次030619

出  处:《山西能源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85-87,共3页Journal of Shanxi Institute of Energy

基  金:2018年晋中学院教学改革创新项目“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案例教学研究”(项目编号:jg20181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企业破产法》中开始引入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方法,该制度可以帮助濒临破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重整效率,从而保障企业价值及社会效益。但是,《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过于简要,基本上都是概括形式,这使得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真正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出来,且在实践应用中产生了“管理人中心主义”的问题。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所具备的公法干预性、私法自治法特点,有着公平、务实、节约成本等专业优势。在企业中,原管理层自身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常常与自行管理模式不相适应,这就需要在积极推广应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规制,从而帮助该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出职能优势,从而实现企业振兴发展。文章就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自行管理适用性情况及有效建议做了简单探讨。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债务人 自行管理制度 适用性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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