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的设定规则——《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第21条评介  被引量:6

The Establishment Rule of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Comments on Article 21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Law(Revised 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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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樟林[1] Zhanglin Xiong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34-42,共9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处罚法〉归责性条款修改研究》(项目编号:19CFX02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于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中心规则。实践证明,该规则难以适应实践需要。对此,《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第21条予以了回应,在维持现行规则不变前提下,增加了"部门规章"也可另设。这一修订既没有打破传统局限,同时还涉嫌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实际上,认定地域管辖权应秉持多元化立场,尽力丰富认定地域管辖权的空间连接点,授权更多行政机关参与到打击违法行为之中。并且,该立场只能通过"法律化"实现,应尽可能在《行政处罚法》中完成多元化布置,形成统一的地域管辖权规则,而非"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法 修订草案 部门规章 地域管辖权 《行政处罚法》 连接点 现行规则 实践证明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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