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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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1] 

机构地区:[1]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20年第11期4-5,共2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开虚假病假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保:我于2006年11月入职某机电公司工作,2018年3月12日至5月23日,我以生病为由向公司提交诊断书7份,并加盖某市中心医院诊断书专用章及主治医师名章。诊断书分别载明我患肺内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建议休息共计29天,公司依据我提交的诊断书准予休息并支付病假工资。2018年8月27日,经公司调查,该中心医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经查,贺利平的7张诊断书无诊断书编号,不是本院出具,特此说明。"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经查 机电公司 专用章 病假工资 中心医院 肺内感染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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