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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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佩蕾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17期64-65,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基金本质上仅是一种投资安排。从法律组织形式来分类,基金管理人可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因此,管理人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具体法律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分别受到各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制。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法律组织形式,投资人均是将财产交托给管理人并且赋予其开放性的管理权力来获取收益。该本质特点奠定了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的监管基础。

关 键 词:信义义务 合伙企业法 基金管理人 权利义务关系 信托法 法律组织形式 合同法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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