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理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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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颖斐 

机构地区:[1]山东政府采购中心

出  处:《中国招标》2020年第10期11-13,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在质疑、投诉、监督检查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案例屡见不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但在实务中,不论是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罚则的适用都存在标准不明的问题。笔者将从违法构成、罚则适用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法理上的探索。

关 键 词:没收违法所得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违法构成 虚假材料 谋取中标 吊销营业执照 前款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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