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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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会计师》2020年第17期F0003-F0003,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选矿产品 资源税 应税产品 实施细则 征收管理 销售数量 纳税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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