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宗教”的界定标准研究——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

An Analysis on the Definition of Illegal Religion:Based o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s on Religious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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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卓名 毛欣娟[1] Sun Zhuoming;Mao Xinjua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出  处:《科学与无神论》2020年第5期31-34,共4页Science and Atheism

基  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课题“新时代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风险点防控研究”(2018JKF201);公安部重点项目“国家安全渗透问题防控研究”(2017LLYJGADX008)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文依据修订后于2018年2月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尝试从主体、场所、内容和方式四个方面厘清“非法宗教”的关键要素,提出以法律为界定“非法宗教”的唯一标准,构建以主体资格、活动场所、活动内容、活动方式为要素的“四位一体”界定模式。

关 键 词:非法宗教 非法宗教活动 界定 《宗教事务条例》 

分 类 号:D92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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