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则”中的合意认定  被引量:19

Agreement Recognition in the "Rules for Co Signing Debts" of Marital Debt in the Era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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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涛[1] Ye Tao

机构地区:[1]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

出  处:《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133-145,共13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在民法典时代,"共债共签规则"适用的关键问题是夫妻合意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当面对合意表示不明确、配偶方"单纯知情"、举债方代签等"合意瑕疵"时,"共债共签规则"存在认定标准模糊及裁判恣意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夫妻团体合意表示的特殊性、主观认定规范不明确及利益衡量角度偏差所导致的。"合意瑕疵"并不意味夫妻合意的否定。在合意认定的思路上,"共债共签规则"应当协调夫妻团体合意表示与个体意思表示,明确配偶方的核心利益是知情权,并合理分配债权人与配偶方的风险防范义务。根据合意类型的不同,夫妻合意可区分为一般合意与特殊合意两种样态。在具体路径上,合意认定规则应当由夫妻真意解释规则、配偶方"知情+不反对"的合意推定、对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合意推定以及合意推定的限制适用等四方面内容构成。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规则 合意推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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