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4个不等式激活《海洋环境保护法》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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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祥民[1,2] 周丽娟[3]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2]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3]中国海洋大学

出  处:《中华环境》2020年第9期36-39,共4页China Environment

摘  要:在吸收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者提出"容许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总量≥许可排放总量≥实际总许可排放量≥总实际排放量"这一不等式组合。作者认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只要对执行该不等式做出合理安排,就能在重点海域污染防治中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关 键 词:排污总量控制 《海洋环境保护法》 污染防治 排放总量 排放控制 重点海域 总量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源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X5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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